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传播淫秽物品有明确标准,必须独立证明个人意

作者: bat365在线平台官网   点击次数:    发布时间: 2025-12-26 09:35

传播淫秽物品有明确标准,主观意图必须独立证明!司法实践中,走私淫秽物品罪的界定常常陷入“行为的故意等于信念”的误区。检察机关往往根据扣押淫秽物品的客观事实,直接断定行为人具有“谋取利益或分配”的个人动机,却忽视了主观要件的独立证明价值。我国刑法明确将“以营利或者传播为目的”作为犯罪要件。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这种主观心态,即使存在携带或者携带淫秽物品入境的行为,也不应认定为犯罪。走私淫秽物品罪的侦查逻辑通常从“查获物品”开始:经过海关或侦查机关在出入境过程中扣押淫秽光盘、书籍、电子存储介质等物品时,通常先采用行政强制措施对行为人进行控制,然后收集物品行为人等客观证据来扭转身份,这些都有主观认定方法、运输方法等。 “盈利或传播”的目的。这种模式虽然满足了司法效率的需要,但也存在固有的逻辑缺陷——客观行为与主观意图之间并不一定一一对应。漠视个体差异和具体情况的假设,很容易导致主观成分的“填充”,从而扩大犯罪打击的范围。实践中,这种假设的不合逻辑集中在三类案件: 一些犯罪者通过国外网站购买少量淫秽物品用于个人目的。由于个人兴趣而加价。他们在被带入该国时没有进行伪装,也没有证据证明他们打算出售、出租或分发给他人。防御的关键在于打破“数量就是目的”的机械逻辑,根据行为人的生活习惯、收藏偏好、接触物品等进行综合判断,而不是用固定的数量阈值作为推定依据。另一种案件是,肇事者对所交付物品的“淫秽性质”或“实际内容”产生争议,或者因他人委托他交付物品而未能核实物品的性质。辩护时需要指出,“审慎义务”的边界应与行为人的专业身份相对应——普通物流人员的核查义务仅限于“表面合规”,而不是检查所有项目的内容单独。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行为者知道该文章是淫秽的,就无从谈及“盈利或传播”的目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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